建筑物防雷檢測時應先確定防雷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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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做防雷檢測時經常會碰到普通商城、購物中心等的設計圖紙將該建構筑物防雷類別劃分為第二類,對于乙級資質檢測單位檢測該建筑物時會認為超資質檢測,但是,該建筑物是否屬于第二類應該經過計算得出,畢竟術有專攻,設計單位的標注有時候也會出錯。
根據《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范》GB/T21431-2015,防雷檢測首先應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對該建構筑物進行分類。
根據《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2010附錄A,應先計算建筑物年預計雷擊次數,再根據防雷分類進行分類。

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1)凡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爆轟,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2)具有 0區或 20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
3)具有 1區或 21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
2)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筑物、大型火車站和飛機場、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筑物。
注:飛機場不含停放飛機的露天場所和跑道。
3)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信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的建筑物。
4)國家特級和甲級大型體育館。
5)制造、使用或貯存火炸藥及其制品的危險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6)具有 1區或 21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7)具有 2區或 22區爆炸危險場所的建筑物。
8)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閉氣罐。
9)預計雷擊次數大于 0.05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10)預計雷擊次數大于 0.25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
2)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 0.01次/a,且小于或等于 0.05次/a 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和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以及火災危險場所。
3)預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 0.05次/a,且小于或等于 0.25次/a 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或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4)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a的地區,高度在 15 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 d/a的地區,高度在 20 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建筑物。